財團法人錸德文教基金會章程


第一條

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錸德文教基金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

本會以長期獎勵光電產業、學術研究、提高教育文化、培養優秀人才並贊助相關公益活動為宗旨,依相關法令規定辨理下列業務:

學術研討會。
公益活動。
設立獎學金。
慈善活動。
社會福利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身心障礙服務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長期照顧服務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其他符合公益性之服務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職能、物理、語言及吞嚥治療服務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第三條

本會設立基金會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錸德科技公司捐助二百萬元及各界捐助人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
第四條

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光復北路四十六號五樓。

第五條

本會設立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掌如下:

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
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
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
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
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合併之擬議。
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第六條
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-二十五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本會董事,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

第七條

本會董事任每屆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,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八條
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九條

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
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:
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基金之動用。
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無法親自出席,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;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。

第十條
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,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財務報表包含收費收支決算表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獎()助人名冊、支付獎()助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
第十一條
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二條
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,受主管機關之監督;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:

存放金融機構。
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、銀行承兌匯票、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。
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
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,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、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。
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
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,在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外之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,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。
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第十三條
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十四條
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政治機關。

第十五條

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六條
本章程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○九年二月二十日,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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