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|
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錸德文教基金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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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會以長期獎勵光電產業、學術研究、提高教育文化、培養優秀人才並贊助相關公益活動為宗旨,依相關法令規定辨理下列業務:
學術研討會。
公益活動。
設立獎學金。
慈善活動。
社會福利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身心障礙服務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長期照顧服務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其他符合公益性之服務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
職能、物理、語言及吞嚥治療服務與教育活動相關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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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會設立基金會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錸德科技公司捐助二百萬元及各界捐助人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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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光復北路四十六號五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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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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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-二十五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本會董事,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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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本會董事任每屆四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,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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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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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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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,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財務報表包含收費收支決算表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獎(捐)助人名冊、支付獎(捐)助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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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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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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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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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政治機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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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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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本章程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○九年二月二十日,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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